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7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金象賽馬會IC板」壹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8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