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蕙倩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第5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蕙倩於民國107年11月4日2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道○路4段由南寮方向行駛,途經公道五路4段與東大路
3段交岔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行經未劃行人穿越道之無號誌路口,應注意穿越路口之行人並讓其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撞擊同向前方行人即告訴人 黃禹嘉 ,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併左側硬膜上出血等傷害,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施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98號卷第32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