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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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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