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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