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65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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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6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114元,及自民國(下同)96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96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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