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並按此依法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