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原告 曹國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愛莉
原告 顏意云
訴訟代理人 張晉源
原告 李美惠
訴訟代理人 廖英奇
原告 蔡素雯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