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

原告 曹國慶

李連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愛莉

原告 顏意云

訴訟代理人 張晉源

原告 李美惠

訴訟代理人 廖英奇

原告 蔡素雯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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