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張琇雯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 蕭世祥 兼上一人之 蕭玉彬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1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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