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劉邦城 法定代理人 劉李玉雲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被告 郭亮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