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3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六月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