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施信安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被   告  余俊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
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
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00元【暫以原
告主張通行被告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計算,即310200=30,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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