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7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陳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亦未請假,經本院由原告
一造辯論終結後,被告始於翌日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表
示其係因身體不適而遲到,並為實體內容之答辯。
二、為此,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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