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洪志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按週年利率8.94計算利息之依據(如: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 洪志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按週年利率8.94計算利息之依據(如: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