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84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聖文
丁○○
乙○○
被 告 甲○○
之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