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28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8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貳
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1個月內
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
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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