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丁○○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1,675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