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戊○○
丙○○○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吳旭洲 律師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被告己○○
甲○○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進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