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徐紹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徐紹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徐紹河(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鄰○○路○○段○○○○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