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3年度港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榆心
被   告  黃裕聰
       吳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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