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榆心
被 告 黃裕聰
吳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榆心
被 告 黃裕聰
吳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9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