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6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安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代理市長)被告交通部代表人丙○○部長)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安置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周玫芳法官劉錫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