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364號債權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須表明一般保證人乙○○之先訴抗辯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