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7342元│ 素玉 │月01日起│││├──┼───┼─────┼──────┼──────┼───────┤│2│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27944│素玉│月01日起│││││元│││││├──┼───┼─────┼──────┼──────┼───────┤│3│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29236│素玉│月01日起│││││元│││││├──┼───┼─────┼──────┼──────┼───────┤│4│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27958│素玉│月0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42元│素玉│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944│素玉│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36│素玉│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廖│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958│素玉│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7313號)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本行)借款4筆,其中首筆係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金額共計為26,699元,其餘三筆係向聲請人訂借額度29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85,138元,上述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9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2,4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