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茂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念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朱明光 │台北富邦商│104年10月26日│8,285元│CT0000000││││業銀行城東│││││││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