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邱若綺 即邱 琳軒 即 陳亭 妃債務人 陳碧鑾
一、債務人邱若綺即 邱琳軒 即 陳亭妃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陳碧鑾已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碧鑾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若綺即邱│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83%│││5773元│琳軒即陳亭│7月01日起│2月09日止│││││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76%│││││2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若綺即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73元│琳軒即陳亭│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