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 王基穎 被告 邱麗君 被告閎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柏銘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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