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8號聲請人力至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明 代理人 羅章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萬洲化學股│第一商業銀│104年11月26日│40,715元│AC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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