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指定辯護人 李淑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本院93年度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733號、第4734號、93年度偵字第137號、第1465號、第2309號、第2671號,移送併辦案號:94年度他字第17號及追加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48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19號判決,業於民國96年10月1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於96年10月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6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17日送達被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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