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李超凡
被上訴人   張瑞娥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上訴人並未為之,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毋得延誤,逾期亦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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