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郭俊佑 相對人 蘇先助
蘇陳景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先助、蘇陳景妹於民國98年11月27日, 以渠 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相對人蘇先助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蘇先助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8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蘇先助自107年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695,
1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帳務明細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蘇先助、蘇陳景妹,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林邊鄉│竹林││514││0│35│25.26│2517分│所有權人:相對││││││││││││之332│人蘇陳景妹。│││││││││││││重測前:竹子脚│││││││││││││段140地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8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5│中興路22號○○○鄉○○段5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4.92、二層92.72、││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4地號│、三層樓房│三層55.88,總面積243.52│││蘇先助。││││││││││重測前:竹子脚段││││││││││9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