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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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 儲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要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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