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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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因被訴本院94年度竹簡字第247號詐欺案件及被告甲○○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新竹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