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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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0號聲請人 施素盆 相對人 施楊金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施楊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施素盆(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施義寬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兒,相對人因失智症,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為據,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點呼後,相對人僅答稱我是 阿花 ,對其餘問題則無法回答,並斟酌署立彰化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意識能力下降,警覺性低,只能回答叫「阿花」,無法清楚辨識女兒,記憶力、定向力、計算能力、理解判斷力均喪失,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回復之可能性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精神障礙(失智症)其程度達重度到極重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該院成年監護鑑定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施素盆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兒,施義寬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受監護宣告人之家屬施政任、 施義欣 亦同意由施素盆擔任監護人,由施義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節,有同意書在卷可佐。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施素盆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施素盆為監護人;並指定施義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俞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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