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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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債權人 李銘堂 債務人 張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3年1月30日│2,000,000元│83年12月30日│WG0000000│├──┼─────────┼───────────┼──────────┼───────────┤│002│83年1月30日│2,000,000元│84年12月30日│WG0000000│├──┼─────────┼───────────┼──────────┼───────────┤│003│83年1月30日│2,000,000元│85年12月30日│WG0000000│├──┼─────────┼───────────┼──────────┼───────────┤│004│83年1月30日│2,000,000元│86年12月30日│WG0000000│├──┼─────────┼───────────┼──────────┼───────────┤│005│83年1月30日│2,000,000元│87年12月30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