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416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2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