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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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銀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360號),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銀豐(綽號「 阿豐 」)為替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螞蟻」之友人討債,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2日23時10分許,擅自開門進入 林志音 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住處之庭院,因認被告林銀豐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銀豐經公訴人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林志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言詞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