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柯進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一再與毒品為伍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次數,並審酌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3、4、5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柯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6日前一週內│100年3月16日│100年1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字第3144號等│字第3144號等│字第5900號等│├─┬────┼──────────┼──────────┼──────────┤│最│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808│100年度審易字第808│102年度上訴字第2159││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0月31日│102年10月1日│├─┼────┼──────────┼──────────┼──────────┤│確│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808│100年度審易字第808│102年度台上字第5183││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11月│100年11月│102年12月19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3月中旬│├──────┼──────────┼──────────┤│偵查機關年度│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新竹地檢署100年度偵││案號│字第5900號等│字第5900號等│├─┬────┼──────────┼──────────┤│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159│102年度上訴字第215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183│102年度台上字第5183││決││號│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19日│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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