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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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信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