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5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沈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沈嘉文於民國92年7月3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
約,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3年7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㈡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92年11月27日後,即未
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嘉文│自民國092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20%│││41055││1月28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月0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