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奕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奕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所糾葛,竟以傳送簡訊方式恐嚇告訴人,行為確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又其素行尚可,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