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謝志騰 被告 郭憲宗 被告 黃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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