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即被告 沈聖吉 選任辯護人 張文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6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自白認罪,並無勾串證人之虞及逃亡之虞,請命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及每天至當地派出所報到,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沈聖吉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工作不穩定,因缺錢而販毒,亦曾否認犯嫌,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6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沈聖吉雖承認全部犯罪事實,惟因其工作不穩定,因缺錢而販毒,縱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偵、審中自白減刑規定適用,如遭判決有罪確定,各罪亦將面臨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之宣告刑,且其前有多次通緝紀錄(見本院訴字卷第225頁),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無法僅以5萬元保證金,及定期於轄區派出所報到等方式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此外,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應准予具保之事由。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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