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吳欽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
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