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253號上訴人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兼 譚錦鳳 之承當訴訟人)上訴人 譚正中
安可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鄭國伸 被上訴人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被上訴人 張簡安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之第二項關於「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叄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叄拾元」;第六項之下一行應增加「譚正中、譚彩鳳、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