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2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邀相對人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6月19日止累計56,103元正未給付,其中44,700元為消費款;9,403元為循環利息;2,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於93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7日起至98年12月7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月19日止累計202,916元正未給付,其中188,946元為本金;8,791元為利息;5,1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12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99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700│自強│││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丙○○│99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188946││││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