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謝詠緁 (原名: 謝映雪
黃存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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