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6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64號上訴人 林智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6月27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交字第264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翌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