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債權人 黃金全 債權人 陳束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斌有限公司、 林彥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主張債務人林彥和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
二、請將請求違約金及租金兩部分各自之金額分別列記,併表明就違約金部分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