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96號原告麥可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玉 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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