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金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西門慶口服片叁拾伍盒、狼神一號拾盒、藏王鞭伍拾陸盒、牛寶膠囊叁佰叁拾叁盒、散裝牛寶膠囊 陸佰 壹拾肆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凃金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7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西門慶口服片35盒、狼神一號10盒、藏王鞭56盒、牛寶膠囊333盒、散裝牛寶膠囊614粒,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該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7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西門慶口服片35盒、狼神一號10盒、藏王鞭56盒、牛寶膠囊333盒、散裝牛寶膠囊614粒,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藥事法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聲請人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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