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 黃少鋒 被告 余昶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